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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_2021-10-02_16-40-18 (1).jpg基隆市民陳青旭欠1.8萬交通罰款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拍賣房子自訴案,此案因監察委員主動調查,發現諸多違法,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、歸還房產,已列入文官人權教育的教材,日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陳青旭自訴陳盈錦等偽造文書案 (110年度自字第2號),續今年5月6日審理,針對去年同月同日(5月6日)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記者會的「舉證」查封數張照片涉及偽造,被告陳盈錦當日出庭;士林地院受命法官黃瀞儀,於今日9月30日下午開第二次調查庭,今天有多家媒體記者在法庭內旁聽,並且庭後訪問自訴人及其律師。

基隆陳青旭1.8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,乃因監察委員主動調查,發現諸多違法,歸還陳青旭房產,列為蔡英文520就職典禮的人權案件;並列入國家文官學院人權教育的教材,監察院90周年「守護正義傳承90」院慶特展,列為保障人權典範案例。

陳青旭自訴有關查封照片被偽造案,有3名被告,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庭,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(現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),今天則是第二庭,調查庭傳的被告是基隆監理站吳O榮,也是1.8萬元交通罰單的移送人,吳請了律師,在今天法庭展開逆轉勝的攻防?

1.被告原本要積極處理,要傳友人為證人,辨別照片與己無涉;現轉為冷處理,撤回原傳證人的請求,但自訴代理人蘇律師,認為要釐清事實真相,要傳該證人

在庭審理中,基隆監理站吳O榮,表明他ㄧ共只有4次到陳青旭家,第一次是107年4月27日查封當日,並有位友人許O賢ㄧ起前往(被告並請求傳該人作證,執行署人確有貼封條)陪同書記官查封;第二次是107年6月1日再往陳青旭家為地政鑑定;第三次是109年3月30日房地點交;第四次是109年5月7日陪同監察委員、執行署署長、副署長到場。
然而,在今天開庭,被告吳O榮改變傳證人的想法;對此,陳青旭的自訴代理人蘇慶良律師,向法官表示,請傳被告書狀要傳的證人,證明當天貼查封封條的實際所見所聞,並且照片上有該證人在,現場目擊證人,更屬必要。
本案法官在本次庭審理中,提出數頁照片,詢問被告吳O榮,讓其指明照片中拍照的日期與姓名。被告ㄧ一指認,說出到場者的姓名。

承審黃瀞儀法官接著問被告律師有關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問題,被告律師表示無意見。

2.被告陳盈錦的事實調查部分:

上次開庭110年5月6日,針對陳盈錦副署長於109年5月6日舉行記者會,讓多家媒體報導對自訴人涉及法益侵害事實,有關民視新聞台報導的譯文,法官對此表示被告陳員並無誹謗的事實,為此,自訴代理人當庭要求法官能讓其完整陳述,蘇慶良律師認為該民視媒體不會無中生有,而是前提來源在被告陳盈錦舉行記者會,陳盈錦講的事實,涉嫌不實、妨礙名譽、侵害個人資料等。至少行為是教唆媒體發表。冤有頭、債有主。媒體不過是傳佈陳盈錦的記者會中內容發佈事實。

本案法官進行法庭的事實調查、證據調查、真實發見、法律意見,有一定的程序,亦給與訴訟二造表示意見的機會。由於本案被告有公務員3人,下次會傳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書記官許O文,釐清數張涉嫌偽造文書的107年4月27日照片,為何不在原卷宗內,在事隔2年後,突然出現。其後,進入言詞辯論。

3.本案引發社會矚目,民眾對此的關心,即公權力發佈涉嫌不實指控的言論,引發媒體報導人權迫害的關注

本案審理,承審黃法官當天下午排出充裕時間,亦引起多家媒體關注,記者席坐滿,座無虛席。庭後,媒體並且訪問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蘇慶良律師。
有關爭議的查封照片,在士林地院審理,會有無水落石出的發現,成為各方密切關注焦點。亦為人權發展、司法公信力的指標。

圖片:自訴人陳青旭、自訴代理人蘇慶良律師,接受多家媒體記者訪問情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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